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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局追征部分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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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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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手袋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第90141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18 17:48:3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手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3800G):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3〕189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7月3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楼)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广州市***皮革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皮革有限公司、广州市***皮件有限公司、广州市***革业有限公司、广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详见《广州高思柏手袋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货物名称:人造革、皮革,金额合计2,557,129.55元,税额合计434,712.00元,价税合计2,991,841.55元。上述33份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434,712.00元,你单位于税款所属期2015年12月至2017年4月申报抵扣,至检查日止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

上述发票涉及的成本2,557,129.55元在2016年、2017年全部结转本年利润,并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至检查日止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其中2016年1,604,014.54元、2017年953,115.01元)。经我局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一稽税通〔2022〕768号)后,你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开、换开发票,未能完整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造成少缴2016年度、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书》及清单;2.你单位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及相关记账凭证、账页复印件;3.你单位相关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认证抵扣资料;4.你单位相关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5.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6.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7.其他证据。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增值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对你单位应追征增值税434,712.00元(其中税款所属期2015年12月27,797.61元、2016年2月12,346.50元、2016年6月35,307.26元、2016年10月71,227.24元、2016年11月58,353.29元、2016年12月33,772.61元、2017年1月33,877.95元、2017年2月55,241.43元、2017年4月106,788.1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上述应追缴的税款所属期2015年12月、2016年2月、2016年6月的增值税共75,451.37元已超过法定追征期,不再作追缴处理

(二)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追征城市维护建设税30,429.85元(其中税款所属期2015年12月1,945.83元、2016年2月864.26元、2016年6月2,471.51元、2016年10月4,985.91元、2016年11月4,084.73元、2016年12月2,364.08元、2017年1月2,371.46元、2017年2月3,866.90元、2017年4月7,475.1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上述应追缴的税款所属期2015年12月、2016年2月、2016年6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共5,281.60元已超过法定追征期,不再作追缴处理。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追征教育费附加13,041.37元(其中税款所属期2015年12月833.93元、2016年2月370.40元、2016年6月1,059.22元、2016年10月2,136.82元、2016年11月1,750.60元、2016年12月1,013.18元、2017年1月1,016.34元、2017年2月1,657.24元、2017年4月3,203.6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上述应追缴的税款所属期2015年12月、2016年2月、2016年6月的教育费附加共2,263.55元已超过法定追征期,不再作追缴处理。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追征追征地方教育附加8,694.24元(其中税款所属期2015年12月555.95元、2016年2月246.93元、2016年6月706.15元、2016年10月1,424.54元、2016年11月1,167.07元、2016年12月675.45元、2017年1月677.56元、2017年2月1,104.83元、2017年4月2,135.7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上述应追缴的税款所属期2015年12月、2016年2月、2016年6月的地方教育附加共1,509.03元已超过法定追征期,不再作追缴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接受的上述发票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1.应调增你单位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604,014.54元,扣除相关附加税费19,602.38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434.72元+教育费附加4,900.60元+地方教育附加3,267.06元)。你单位2016年度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430,710.97元,调整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2,015,123.13元,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6年度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503,780.78元,减去已申报的应纳税额107,677.74元,对你单位应追征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396,103.04元。

2.应调增你单位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53,115.01元,扣除相关附加税费23,508.9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713.53元+教育费附加5,877.22元+地方教育附加3,918.15元)。你单位2017年度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548,653.56元,调整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2,478,259.67元。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7年度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619,564.92元,减去已申报的应纳税额387,163.39元,对你单位应追征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232,401.53元。

上述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28,504.57元。

(四)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补缴的增值税359,260.8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148.25元、企业所得税628,504.57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3〕18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3〕189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 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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